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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税收政策调整利好船舶工业

【编者按】2014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包括船舶、海工装备在内的17大类重大技术装备和配套设备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


此次国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的调整,是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而作出的,目的是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决定。

在调整之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被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增加了作业水深达到或者超过500米的半潜式钻井平台、整船舱容达到或者超过1000立方米的独立C型液化天然气(LNG)船、3~16缆高性能深水物探船等3种,进口相关装备的企业只要持有订单,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

同时,在《目录》中,还明确了对进口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的相关部件,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主推进系统、船舶控制系统、操作系统、通道系统、安全系统、热力系统、通讯系统、航行设备、挖泥设备等系统设备的政策支持。

点评:此次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于船舶行业更好地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产品创新升级政策,促进海洋发展战略实施以及加快船舶及海工装备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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